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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第三人靖边县青阳岔镇庙界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靖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余,男,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男,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
第三人:靖边县青阳岔镇庙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靖边县青阳岔镇庙界村。
负责人:张振义,系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武永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青阳岔镇庙界村*组,身份证号:6127251975********,系该村村民。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第三人靖边县青阳岔镇庙界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白海余、陈忠,第三人靖边县青阳岔镇庙界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武永平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购房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购买位于青阳岔镇移民社区房屋一套。协议约定,户型分大户型176.1平方米、小户型123.8平方米两种,每平方米1600元,另外大户型交10000元、小户型交8000元,由原告统一安装中豪五零窗子和防盗门。首付款100000元作为启动资金,主体完工后,大户型再交10万元,小户型再交5万元,剩余房款必须一次性付清。原告交付房屋后,被告李某某支付了部分房款,剩余房款10000元索要未果,涉诉贵院。
被告李某某未到庭答辩、质证。
对原告王某某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根据原告的举证、陈述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
被告购买位于青阳岔镇移民社区房屋一套,原告交付房屋后,被告李某某有10000元购房款未予支付,该款经原告索未果,涉诉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故是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王某某已将房屋交付完毕,被告李某某理应全部履行支付价款义务。被告李某某在庭审中称不支付房款的原因是因为该房屋漏水以及玻璃有问题,但未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其辩驳理由不予采信。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欠款1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史卫明

书记员: 林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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