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刘金霞(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
相某某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金霞,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相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金霞,被告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是因缔结婚姻所产生的婚约纠纷,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33000元及金银首饰,但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足以证明被告收彩礼和金手链的可信证据,故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被告认可银钻戒是原告所给,被告应返还给原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相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银钻戒一枚;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是因缔结婚姻所产生的婚约纠纷,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33000元及金银首饰,但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足以证明被告收彩礼和金手链的可信证据,故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被告认可银钻戒是原告所给,被告应返还给原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相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银钻戒一枚;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杰
审判员:王树通
审判员:王军恒
书记员:孟进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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