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田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王某于2013年4月6日向我借款4000元,并于2013年5月7日给我出具欠条1张,约定每月还款300元,2013年12月末全部还清。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偿还欠款本金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王某,按原告提供的住址,无法找到。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某的准确住址,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田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丽超 助理审判员 肖 毅 人民陪审员 张明英
书记员:陈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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