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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倪某某、倪某某1继承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白某某,男,1943年10月1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孙成山,黑龙江金诺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
被告:倪某某,男,193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告:倪某某1,女,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铁峰区。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倪某某、倪某某1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代理人孙成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某某、倪某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放弃继承被继承人倪某遗产140000.00元,该款归原告所有;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在开庭审理中,原告委托代理人称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6日10时20分,倪某驾驶车牌号为黑EVX2××的轿车(车内乘坐白某某1)与其相对方向由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黑EGJ1××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乘车人白某某1死亡。该事故经认定,倪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次要责任;白某某1无责任。由于车主倪某已经死亡,被告倪某某、倪某某1为其法定继承人。原告根据已经生效的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4民初239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法院判决二被告放弃继承遗产,新发现的倪某遗产归原告所有。

本院认为,在倪某与李某某交通肇事中,肇事者倪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对给其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妻子白某某1造成死亡的后果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原告白某某作为与白某某1有近亲属及赡养关系的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倪某承担赔偿责任。况且白某某1系原告的女儿,原告亦有继承白某某1遗产的权利。因被告倪某某、倪某某1对倪某、白某某1的遗产140000.00元放弃继承。综上,原告要求将白某某1名下存款归己所有的理由充分。故原告主张倪某、白某某1的遗产140000.00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倪某某、倪某某1放弃继承的主张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白某某1名下存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鹤城分理处(账号099030998883002××××)的倪某与白某某1遗产存款140000.00元归原告白某某所有。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执行。
案件受理费3100.0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学利 审 判 员  白玉学 人民陪审员  高 雷

书记员:田欣 本判决所附相关法条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受害人的近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第一款: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第一款: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第十条第一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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