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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某某与被告白某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白某某
陈景峰(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
白某秋

原告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景峰,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白某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4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萍
审判员:侯杰
审判员:马骁

书记员:杨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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