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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皮立国与被告许某某、孙某某、孙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皮立国
李保征
许某某
孙某某
孙迎某

原告皮立国,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涞水县。
委托代理人李保征,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涞水县。
被告孙某某(曾用名孙金龙),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涞水县。
被告孙迎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住河北省涞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皮立国诉被告许某某、孙某某、孙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皮立国与201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皮立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皮立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3元,减半收取271.5元,由原告皮立国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皮立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皮立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3元,减半收取271.5元,由原告皮立国负担。

审判长:张永
审判员:刘晖
审判员:祖东阳

书记员: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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