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汇通运销有限公司
袛俊生(井陉县法律援助中心)
王某
薛某某
魏国庆
原告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汇通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南寨村。组织机构代码:73290573-7。
法定代表人焦臭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袛俊生,井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汾阳市。
被告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汾阳市。
被告魏国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汾阳市。
原告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汇通运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薛某某、魏国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汇通运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袛俊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薛某某、魏国庆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王某向原告借款本金98000元属实。2012年7月25日借款到期后,被告王某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故被告王某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8000元。双方借款协议中约定利息为150元/万/月,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被告王某应支付10个月的借款利息为9.8万元×150元/万/月×10个月=14700元。双方协议中约定违约金为每延期一日按借款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庭审中原告主张按日息0.00067支付8个月违约金,低于双方协议约定的比例,故被告王某应支付违约金为98000元×0.00067×30天×8个月=15758.4元。因此,被告王某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共计128458.4元。被告王某、薛某某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该笔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被告魏国庆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借款协议的约定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七条 、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王某、薛某某、魏国庆偿还原告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汇通运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共计128458.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6元,保全费1170元,原告负担23元,被告负担25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王某向原告借款本金98000元属实。2012年7月25日借款到期后,被告王某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故被告王某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8000元。双方借款协议中约定利息为150元/万/月,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被告王某应支付10个月的借款利息为9.8万元×150元/万/月×10个月=14700元。双方协议中约定违约金为每延期一日按借款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庭审中原告主张按日息0.00067支付8个月违约金,低于双方协议约定的比例,故被告王某应支付违约金为98000元×0.00067×30天×8个月=15758.4元。因此,被告王某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共计128458.4元。被告王某、薛某某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该笔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被告魏国庆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借款协议的约定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七条 、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王某、薛某某、魏国庆偿还原告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汇通运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共计128458.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6元,保全费1170元,原告负担23元,被告负担2593元。
审判长:张晓鹏
书记员:王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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