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皇岛市海益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友谊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吴成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静,河北竞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秦皇岛市海益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某某确认买卖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燕峰独任审判,于2014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皇岛市海益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静及被告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由被告签字的协议书可以认定,原告所有的冀C10686号重型半挂车以58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原告交付车辆给被告,被告付清全部价款,虽然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手续,但双方均已按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原、被告于2012年1月10日所签订的买卖协议,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于2012年1月10日所签订的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判令冀C10686号重型半挂车归被告所有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2012年1月10日原告秦皇岛市海益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某签订的《买卖协议》有效;
二、冀C10686号重型半挂车归被告徐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被告徐某某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燕峰
书记员:李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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