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
吕**(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冯**
原告罗**,男,19**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8村富康二路前五巷13号。
委托代理人吕**,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男,19**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街152号*-*-*01室。
原告罗**与被告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及委托代理人吕**、被告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诉称,2010年5月24日,被告冯**向原告借款135000元,承诺于2010年6月1日全部还清,同时约定如到期未还清,以**西区2号楼1单元401室的房产作抵押,并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借款,被告置之不理并拒绝还款,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的借款135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
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原告出具的被告所书写的欠条真实有效,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13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冯**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罗占伍欠款135000元及利息(从2010年6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3076元,由被告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原告出具的被告所书写的欠条真实有效,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13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冯**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罗占伍欠款135000元及利息(从2010年6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3076元,由被告冯**负担。
审判长:马征杰
审判员:许瑜
审判员:姚秋林
书记员:崔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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