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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波与被告临安悉奥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胡波,男,1987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刘畈乡刘畈村吉河组1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星宇,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安悉奥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高虹镇崇贤路598号。
  法定代表人:黄金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小良,男,临安悉奥装饰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海啸,男,临安悉奥装饰有限公司工作。
  第三人:胡斌,男, 1977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刘畈乡栗树村先锋组1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洋,杭州市临安区锦虹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胡波诉被告临安悉奥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胡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裴孙英

书记员:张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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