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刘畈乡刘畈村吉河组1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星宇,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安悉奥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高虹镇崇贤路598号。
法定代表人:黄金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小良,男,临安悉奥装饰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海啸,男,临安悉奥装饰有限公司工作。
第三人:胡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刘畈乡栗树村先锋组1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洋,杭州市临安区锦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胡某诉被告临安悉奥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胡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8年6月25日,被告临安悉奥装饰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应由被告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裁定驳回,被告临安悉奥装饰有限公司提起上诉,2018年8月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12月21日,本院依法通知第三人胡斌参加本案诉讼,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9年2月25日、7月23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73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866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裴孙英
书记员:张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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