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晴,住承德市隆化县。
被告河北绿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双桥区桥东飞机场世纪城二期25号楼110、210、310铺,组织机构代码59544164-8。
法定代表人王俐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晓文,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晴与被告河北绿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许晴,被告河北绿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晓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被告将其辞退及存在加班事实,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1492.00元及加班费1894.7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其已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5077.30元,本院亦不予支持。因原告已参保社会保险,故原告要求被告为其补缴社会保险的主张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亚娟 人民陪审员 王 华 人民陪审员 刘宗清
书记员:孙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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