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艳美
高文波
原告许艳美
被告高文波
原告许艳美诉被告高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许艳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文波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额过高,本院依法认定违约金为所欠金额的30%,即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文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许艳美2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高文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额过高,本院依法认定违约金为所欠金额的30%,即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文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许艳美2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高文波负担。
审判长:孙泉泉
书记员:徐霄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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