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某
李炳祥(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
张家口市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怀来分公司
原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张北县。
委托代理人李炳祥,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怀来分公司。
负责人刑明,经理(已死亡)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张家口市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怀来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亿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亿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有效,被告应按时归还原告借款,但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家口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怀来分公司偿还原告谢某某借款20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谢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280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将此款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述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有效,被告应按时归还原告借款,但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家口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怀来分公司偿还原告谢某某借款20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谢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280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将此款给付原告。
审判长:徐霞
书记员:杨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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