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先玲,女,1987年1月7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剑,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若涵,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辣骨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1328号4幢3层3063室。
法定代表人:邱明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昭,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先玲与被告上海辣骨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现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先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95元,减半为897.50元,由原告谢先玲负担。
审判员:袁 田
书记员:张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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