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豆允越,男,1992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
被告:苏州唐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豆允越,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浩,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传云,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卓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负责人:俞金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小雨,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卓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才武,男,1980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豆允越、苏州唐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卓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上海卓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豆允越、苏州唐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豆允越、苏州唐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 锋
书记员:钱洁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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