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刘书法(河北正邦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崔某某
刘某某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人,农民,现住临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书法,河北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人,农民,现住临城县。
被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人,农民,现住临城县。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人,农民,现住临城县。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崔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雷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书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崔某某、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用勾机给被告刘某某平整土地事实清楚,有被告刘某某所打欠条为证。因为三被告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交合伙协议,无法确认三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伙关系。原告请求被告刘某某偿还勾机租赁费,本院应予以支持,请求三被告连带支付租赁费证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如果三被告合伙关系成立,被告刘某某偿还合伙债务后可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给付原告勾机租赁费5250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用勾机给被告刘某某平整土地事实清楚,有被告刘某某所打欠条为证。因为三被告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交合伙协议,无法确认三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伙关系。原告请求被告刘某某偿还勾机租赁费,本院应予以支持,请求三被告连带支付租赁费证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如果三被告合伙关系成立,被告刘某某偿还合伙债务后可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给付原告勾机租赁费5250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雷雪
书记员: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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