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康滨(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张银巍(河北保嘉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某,住顺平县。
委托代理人康滨,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保险河北分公司),住址: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50号军创国际大厦17层。组织机构代码:73737279-X。
负责人刘永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银巍,河北保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河北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文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康滨,被告委托代理人张银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保险人和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河北分公司签订“泰康金满仓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合同成立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2014年4月8日被保险人赵某某在卸货时从车上摔下意外身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河北分公司应按保险金额的四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扣除被告已给付的27248元,应再给付身故保险金81744元,合同终止。被告保险公司称被保险人系因疾病身故的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某某保险金817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0元,由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1860元,原告赵某某负担6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保险人和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河北分公司签订“泰康金满仓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合同成立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2014年4月8日被保险人赵某某在卸货时从车上摔下意外身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河北分公司应按保险金额的四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扣除被告已给付的27248元,应再给付身故保险金81744元,合同终止。被告保险公司称被保险人系因疾病身故的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某某保险金817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0元,由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1860元,原告赵某某负担620元。
审判长:郝文钢
书记员:何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