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水县。
法定代理人赵少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水县。
委托代理人马晨利,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公司
负责人:戚伟职务: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 晖

书记员:刘秀丽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