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小青,女,1954年7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荷泽路418弄44号302室。
原告:严家樑,男,1953年5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曹杨五村199号204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青(原告之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荷泽路418弄44号302室。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泓,上海市张继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金海公路3265号16号楼414室。
法定代表人:徐炽猛,经理。
被告:徐炽猛,男,1979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果子园乡牛畈村西冲组。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耀华,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小青、严家樑诉被告上海天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徐炽猛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小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3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0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沈 磊
书记员:陈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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