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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邱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邱某某
尚西德(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原告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清河县。
委托代理人尚西德,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清河县。
原告邱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一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举证权、质证权和抗辩权的放弃。非婚生女孩现随原告邱某某生活,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对原告邱某某要求抚养孩子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邱某某自愿放弃由被告担负子女抚养费及嫁妆物品的返还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依法解除原告邱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的同居关系;
二、非婚生女孩随原告邱某某生活,抚养费自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邱某某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举证权、质证权和抗辩权的放弃。非婚生女孩现随原告邱某某生活,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对原告邱某某要求抚养孩子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邱某某自愿放弃由被告担负子女抚养费及嫁妆物品的返还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依法解除原告邱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的同居关系;
二、非婚生女孩随原告邱某某生活,抚养费自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邱某某担负。

审判长:张一榜

书记员:沈庆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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