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邸某某,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
委托代理人文书英,黑龙江鸿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某某,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告祝某甲,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
原告邸某某与被告祝某某、祝某甲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文书、被告祝某某、祝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抚养人、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扶养人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该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协议将土地、存款交给被告祝某甲管理,部分履行了自己的协议义务,而其他抚养人并未按协议约定全部履行的义务,被告现不同意解除协议的理由为要求原告将处理祝宝江的丧葬费给付,祝宝江生前的土地已由祝某甲对外承包获,按双方的协议,其对祝宝江应尽生老死葬的义务,故对祝某甲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原告现已入住老年公寓,并已将约定的房屋、土地收回并自行将房屋出卖,协议已实际不能履行,对原告要求解除协议的主张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收回2万元存款,祝某甲主张已交给其爷爷,但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被告祝某甲提出2万元已归的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祝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邸某某人民币2万元。
二驳回原告邸某某关于要求被告祝某某承担责任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祝某甲负担,与前款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上述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审判长 徐冬华 审判员 单立群 审判员 韩凤波
书记员:张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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