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xx,男,汉族。
被告盖xx,男,汉族。
原告郭xx诉被告盖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盖xx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盖xx向原告郭xx借款40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据为凭,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盖xx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盖xx给付原告郭xx欠款4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发生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公告费600.00元及保全费100.00元,由被告盖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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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崔家祥 人民陪审员 吴晓东 人民陪审员 李婷婷
书记员:邱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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