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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陆云昌诉被告上海奥晟体育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潘俐、唐怡文、王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陆云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汉超,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奥晟体育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林。
  被告:潘俐。
  被告:唐怡文。
  被告:王珉。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黎琴,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云昌诉被告上海奥晟体育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潘俐、唐怡文、王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2019年7月4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陆云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计9,600元,由原告陆云昌负担。

审判员:苏  姝

书记员:唐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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