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张彦华
张翠菊(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陈某某
陈某某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彦华(系原告女婿),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翠菊,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子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彦华、张翠菊,被告陈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原告陈某某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承包地被征用后,原告有权获得相应补偿,其占地补偿款应归原告所有。被告陈某某、陈某某主张原告同意将占地补偿款平分给三被告,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陈某某、陈某某主张分家协议中明确约定将原告名下的二亩承包地分给三被告所有,故占地补偿款也应由三被告所有,该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三被告私自将原告占地补偿款分配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三被告返还补偿款112142元的诉讼请求,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 、第九十二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返还原告陈某某占地补偿款37366元;
二、被告陈某某返还原告陈某某占地补偿款37366元;
三、被告陈某某返还原告陈某某占地补偿款37410元。
以上一、二、三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2043元,减半收取1023元,由三被告各负担3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原告陈某某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承包地被征用后,原告有权获得相应补偿,其占地补偿款应归原告所有。被告陈某某、陈某某主张原告同意将占地补偿款平分给三被告,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陈某某、陈某某主张分家协议中明确约定将原告名下的二亩承包地分给三被告所有,故占地补偿款也应由三被告所有,该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三被告私自将原告占地补偿款分配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三被告返还补偿款112142元的诉讼请求,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 、第九十二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返还原告陈某某占地补偿款37366元;
二、被告陈某某返还原告陈某某占地补偿款37366元;
三、被告陈某某返还原告陈某某占地补偿款37410元。
以上一、二、三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2043元,减半收取1023元,由三被告各负担341元。
审判长:郭子靓
书记员:赵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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