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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引仙诉被告上海埃肯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桥分公司、上海埃肯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引仙。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昕,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埃肯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桥分公司。
  负责人:王学良,经理。
  被告:上海埃肯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美丽,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朝一,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引仙诉被告上海埃肯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桥分公司、上海埃肯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引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唐祖峰

书记员:刘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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