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引仙。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昕,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埃肯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桥分公司。
负责人:王学良,经理。
被告:上海埃肯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美丽,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朝一,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引仙诉被告上海埃肯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桥分公司、上海埃肯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引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唐祖峰
书记员:刘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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