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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德与被告孟星丞、胡瑛、刘瑞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德,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谢博学,黑龙江尔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星丞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被告胡瑛,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被告刘瑞芝,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原告陈德与被告孟星丞、胡瑛、刘瑞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德、委托代理人谢博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星丞、胡瑛、刘瑞芝经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被告孟星丞、胡瑛向原告陈德借款后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刘瑞芝为该笔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该借款行为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现原告陈德作为出借人已实际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应依约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0元的请求合理,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孟星丞、胡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德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0元。
二、被告刘瑞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00.00元、保全费820.00元,由被告孟星丞、胡瑛负担,被告刘瑞芝负连带清偿责任(已由原告垫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丽超 审 判 员  肖 毅 人民陪审员  张明英

书记员:陈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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