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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繁华与被告陈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繁华,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鸣,上海市天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繁军,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健文,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繁华诉被告陈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1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争议较大,有关事实需进一步查清,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文娟

书记员:高静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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