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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陶某某诉被告白某甲、白某乙、白某丙、白某丁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陶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
委托代理人徐丽丽,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
被告白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
被告白某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
被告白某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

原告陶某某诉被告白某甲、白某乙、白某丙、白某丁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丽丽,被告白某甲、白某乙、白某丙、白某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陶某某与被继承人白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二子二女,即长子白某乙、次子白某丙、长女白某甲、次女白某丁。白某于2006年3月6日死亡,死亡时未留有遗嘱,亦未对财产进行过分割。白某再无其他继承人。2003年11月11日,白某与秦皇岛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签订《拆迁协议书》,约定秦皇岛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以白某名下原秦皇岛市海港区冶金里1-10号房屋,返迁安置至秦皇岛市海港区某小区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为75.76平方米,另有下房一间,所有权证现尚未办理,该房屋由原告居住使用。白某死亡后,原、被告因遗产继承产生纠纷。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继承上述房屋。
庭审中,被告白某甲、白某乙、白某丁表示,上述房屋应继承份额赠与原告陶某某。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相应的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某系被继承人白某之妻、被告白某甲、白某乙、白某丙、白某丁系被继承人白某的子女,原、被告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白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被继承人白某生前未立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某小区房屋系原告与被继承人白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属夫妻共同财产,故该房产一半为原告所有,另一半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属于遗产部分,原、被告应等额继承为宜。诉讼中,被告白某甲、白某乙、白某丁表示,上述房屋应继承份额赠与原告陶某某,本院予以确认。诉讼中,原、被告未申请对该房产进行价格评估,并坚持要求分割继承房屋份额,故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某小区房屋,原告分割继承90%的份额;被告白某丙继承10%的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某小区房屋由原告陶某某、被告白某丙按份共有,其中原告陶某某分割继承90%的份额,即68.18平方米;被告白某丙继承10%的份额,即7.58平方米。原、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登记及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陶某某承担4545元,被告白某丙承担505元,被告承担部分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莫 军 审判员 徐爱春 审判员 韩 力

书记员:王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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