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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隗某某诉被告刘文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隗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涞水县。
委托代理人陈卫东,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文林,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涞水县。
委托代理人刘兵,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涞水县。

原告隗某某诉被告刘文林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卫东,被告刘文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刘文林杀猪,原告隗某某去帮工,在原被告之间形成帮工的法律关系。原告在帮工中人身受到伤害,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在帮工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其自身受到损伤也存在过失,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文林一次性赔偿原告隗某某各项经济损失41545.59的80%,计33236.4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9元,原告隗某某负担178元,被告刘文林负担7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邵晓彦

书记员:白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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