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某某
霍某某
刘从越(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
原告霍某某。
被告霍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从越,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与被告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某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霍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霍某某负担。
审判长:高源
审判员:郝学义
审判员:胡青青
书记员:张晓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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