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马某某、程某与被告易县恒意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丁某某、柴爱静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马某某
崔艳春
程某
易县恒意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河北易兴律师事务所
丁某某
柴爱静
柴爱静共同委托代理人郑利华

原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现住易县。
委托代理人崔艳春,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易县迎宾路武装部家属楼1单元401室,居民。
被告易县恒意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易县阳元街。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玉梅,河北易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易县居民。
被告柴爱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易县居民。
被告丁某某、柴爱静共同委托代理人郑利华,河北易兴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马某某、程某与被告易县恒意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丁某某、柴爱静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过户登记为准,本案涉及门店房原登记在原告程某名下,程某是过户时的出卖人,原告马某某不能成为其主张的居间合同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所以原告马某某无权向三被告主张权利,对原告马某某的起诉应予驳回。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原告程某虽然是本案商业门店的所有人,但在本案中未提出任何与自己相关的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对其起诉亦应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某、程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过户登记为准,本案涉及门店房原登记在原告程某名下,程某是过户时的出卖人,原告马某某不能成为其主张的居间合同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所以原告马某某无权向三被告主张权利,对原告马某某的起诉应予驳回。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原告程某虽然是本案商业门店的所有人,但在本案中未提出任何与自己相关的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对其起诉亦应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某、程某的起诉。

审判长:梁宇
审判员:范玉桐
审判员:牛晓静

书记员:常小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