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改香,女,1977年3月18日生,寿阳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满元,男,寿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万晓,男,1977年2月2日生,河南省盂津县人。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松,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333号发展国际12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宏,男,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子公司职工。
原告魏改香与被告田万晓、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渤海郑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改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满元、被告渤海郑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海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万晓经公告送达,未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改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致原告人身损害费用85432.1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13日8时05分许,被告田万晓驾驶其所有的豫XXXXXX北斗星牌小轿车由西向东行至朝阳街汽车站路段时,与对面原告骑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寿阳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踝关节开放性脱位,软组织损伤。经晋中市司法监定中心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经寿阳县交警队责任认定,认定被告田万晓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田万晓支付原告赔偿款11500元。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解决。被告田万晓驾驶的豫XXXXXX北斗星牌小轿车在被告渤海郑州保险公司投保有强制责任保险,故被告渤海郑州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3日8时05分许,被告田万晓驾驶其所有的豫XXXXXX北斗星牌小轿车由西向东行至朝阳街汽车站路段时,与对面原告骑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寿阳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踝关节开放性脱位,软组织损伤。经晋中市司法监定中心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经寿阳县交警队责任认定,认定被告田万晓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田万晓支付赔偿款11500元,原告剩余的损失72103.45元没有得到赔偿。
另查明,被告田万晓所有的豫XXXXXX北斗星牌小轿车在被告渤海郑州公司投保有责任强制保险。
本院认为: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本次事故中受害人遭受身体损伤,因此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损失,作为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被告田万晓应负主要赔偿责任。肇事车辆豫XXXXXX北斗星牌小轿车在被告渤海郑州公司处投保有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被告渤海郑州公司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田万晓已支付的费用,应予扣减。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0778.47元,被告渤海郑州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10000元,不足部分778.47元,被告田万晓因负担主要赔偿责任,故应赔偿544.9元,余款233.57元,由原告自行负担。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共计72824.98元,被告渤海郑州公司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全部赔偿。因被告田万晓已先行支付原告11500元,故应在被告渤海郑州公司的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扣减。综上,被告渤海郑州公司应赔偿原告损失71324.98元。被告田万晓赔偿原告损失544.9元.被告田万晓因此垫付的各种费用可另行解决。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魏改香各项损失共计71324.98元。
二、被告田万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魏改香损失544.9元。
三、驳回原告魏改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6元,由原告魏改香负担314元,被告田万晓负担16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万柱 人民陪审员 赵俊英 人民陪审员 李乃莲
书记员:许杰 (校对人: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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