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光,男,朝鲜族,1969年7月13日出生,户籍地吉林省延吉市北山街丹东委十三组,现住上海市闵行区青杉路150弄7号楼10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旭,上海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彬,男,朝鲜族,1973年1月1日出生,户籍地吉林省延吉市新兴街菊花委五组。 被告:索叶罗(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2118号第4幢A136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光与被告安彬、索叶罗(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光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索叶罗(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光撤回对被告索叶罗(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邢美新
书记员:张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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