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齐传江,男,1969年7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堰口镇齐拐村桃园村民组。
申请人:段仁录,女,1971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堰口镇青莲村桃园村民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鹏,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汪荣娟,女,1973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孚玉镇老厅街38-32号。
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川沙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妙境路1328弄23、25、26、28-30、35号和妙镜路1356、1360、1366、1372、1378号。
负责人:谢伟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传江、段仁录诉被告汪荣娟、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川沙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齐传江、段仁录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碧路1980弄150号302室房屋,并以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汪荣娟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碧路1980弄150号302室房屋,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担保人沈允连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九华苑国顺路318弄18幢40号502室房屋,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齐传江、段仁录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慧
书记员:陈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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