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告(反诉原告)包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告委托代理人吴海军,系黑龙江郝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委托代理人伊珈,系黑龙江郝雅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诉被告(反诉原告)包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包某均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因案件需要,需提出行政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被告包某以同意原告撤回起诉为由,撤回反诉请求,双方的撤诉符合撤诉条件,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包某的起诉;
二、准予反诉原告包某撤回对反诉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何 慧
书记员:庞晓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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