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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慧卿与上海捌拾柒分钟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原慧卿,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上海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捌拾柒分钟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陈芳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金波,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原慧卿与被告上海捌拾柒分钟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慧卿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慧卿以其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慧卿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李  红

书记员:林文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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