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厦门元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郑士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蓉芬,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户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丁利华。
原告厦门元瑭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户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厦门元瑭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元瑭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叶 岚
书记员:朱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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