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华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胡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大庆,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可旺,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欧亚平,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航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邓亮,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华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航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厦门华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航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航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包 莉
书记员:张宝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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