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厦门嘉康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陈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薏,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祖旺,男,199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嘉康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祖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厦门嘉康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濮 兰
书记员:向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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