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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上海仁建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洪文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玉蝶,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锦春,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仁建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申请人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仁建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87,704,193.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保证。2019年5月13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提交我院,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仁建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87,704,193.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玥

书记员:周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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