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厦门天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何淮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健,福建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红,福建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鹏,董事长。
原告厦门天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天高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天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蔡婷婷
书记员:陈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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