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厦门广懋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詹征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拥军、陈菲,福建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梓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雷安如,总经理。
被告:上海顺飞凡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杨传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飞。
原告厦门广懋国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梓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顺飞凡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广懋国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3.75元,减半收取321.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高行玮
书记员:吴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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