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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陈某甲走私普通货物案起诉书_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四部刑诉〔2020〕1023号 

被告单位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606,注册经营住所略,法定代表人陈某甲。

诉讼代表人陈某乙,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219830307352X,厦门昕盛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

被告陈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汉族,初中文化,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泉州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26日退回泉州海关缉私分局补充侦查,同年6月24日,案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单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单位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自某国采购进口某国产鲜火龙果至泉州销售过程中,为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款,经公司实际控制人即被告人陈某甲与外商协商,由外商提供低于实际成交价格的合同、发票等虚假报关单证用于向海关申报缴纳税款,进口货物。经计核,被告单位某公司通过上述低报价格方式走私进口某国产鲜火龙果货物163票,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款共计人民币822191.84元。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5月14日经泉州海关缉私分局电话通知后到该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依法扣押作案用台式电脑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关单、报关材料、银行交易明细、《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到案经过、台式电脑等书证、物证;

2.证人黄某、史某、林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诉讼文书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违反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以虚报价格申报进口的方式偷逃应缴税款,数额人民币822191.84元,属偷逃应缴税额较大,被告人陈某甲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与被告单位均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景波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扣押的涉案款物现存于泉州海关缉私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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