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陈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安绪,福建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冬莉,福建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蔡荣凯,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申请人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煌公司)与被申请人蔡荣凯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辉煌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蔡荣凯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469,501.28元或查封、扣押房产等其他等值财产。辉煌公司提供现金493,9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辉煌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上述情形,且其已向本院提供了适当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蔡荣凯名下银行存款2,469,501.28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其他等值财产。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动产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罗静深
书记员:孙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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