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尚尚,男,汉族,1989年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尚尚、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胡嘉祺
书记员:王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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