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潭君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陈仕凡。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潭君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周恒阳
书记员:田力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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