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友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路XXX号A5库区集中辅助区三层318室。
法定代表人:陈林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中超,上海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瑞文,上海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韩保保护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崔勇杰。
被申请人: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卢凤仙。
被申请人:苏州兴禾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东明。
被申请人:上海雨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崔勇杰。
被申请人:杨敏杰,女,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申请人友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韩保保护膜有限公司、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兴禾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上海雨琪贸易有限公司、杨敏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友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韩保保护膜有限公司、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兴禾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上海雨琪贸易有限公司、杨敏杰的银行存款1,630,0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友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韩保保护膜有限公司、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兴禾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上海雨琪贸易有限公司、杨敏杰的银行存款1,630,0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友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汤克新
书记员:张梦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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