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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无锡共赢轮胎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友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TAYTIANHOE(郑添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杰,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共赢轮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樊付华,总经理。
  原告友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发公司)与被告无锡共赢轮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
  友发公司诉称,其系经营汽车轮胎、汽车零部件的企业。2014年6月,其与共赢公司订立《经销商销售合同书》,约定向共赢公司提供耐特通品牌轮胎,账期一年。合同订立后,其依约向共赢公司交付耐特通品牌轮胎,但共赢公司经常逾期付款,截止2019年7月17日,共赢公司尚欠其货款299,586元。经其多次催讨仍未付款,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共赢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就被告”的管辖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被告住所地在无锡市惠山区,故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当事人间合法有效的约定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本案《耐特通轮胎经销商销售合同书》约定,所有因本协议的履行造成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应由协议各方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解决。如果在一方书面通知其他方要求开始该协商后30天内各方仍不能达成任何协议的,则任一方可将该纠纷提交中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述管辖约定明确、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应属有效,该约定管辖优先于法定合同纠纷管辖,本院具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无锡共赢轮胎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无锡共赢轮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苏琳琳

书记员:施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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