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友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TAYTIANHOE(郑添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杰,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普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远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友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普耀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友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友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由力军
书记员:周天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