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友誉(上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江文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杭生,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晨冉,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柏宇,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秋林,广东华商(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深圳天空领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杨德全,执行董事。
原告友誉(上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誉公司)与被告姜柏宇、第三人深圳天空领域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友誉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友誉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友誉(上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900元,由友誉(上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毛 成
书记员:刘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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