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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誉(上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姜柏宇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友誉(上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江文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杭生,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晨冉,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柏宇,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秋林,广东华商(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深圳天空领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杨德全,执行董事。
  原告友誉(上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誉公司)与被告姜柏宇、第三人深圳天空领域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友誉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友誉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友誉(上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900元,由友誉(上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毛  成

书记员:刘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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